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72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大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25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大軍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桃園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大軍原限制住居址即戶籍地桃園市○○區○○路0段○○巷0弄00號,因生活需要必須住於桃園市○○區○○街○巷○號,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址為桃園市大園區上址,司法文書送達地址仍為戶籍地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陳明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其變更後之址為其現住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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