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益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益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益增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6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5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以⑴104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
2罪確定;以⑵105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另經苗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⑶105年度審原易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本院以⑷106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上開⑶、⑷所示案件,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於105年5月8日入監,並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4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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