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桂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桂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桂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於
100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99年度訴字第544、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
5罪)、6月(共5罪)確定;以⑵100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⑶100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⑷100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上開⑴至⑷所示案件,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於100年1月18日入監,並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29
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