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小字第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馬小字第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   告  陳家盛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小字第3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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