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32號
抗 告 人   吳世欽
        呂寬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8月20日送達抗告人呂
世欽住所地、103年8月21日寄存於抗告人 吳寬恕 住所地之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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