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陳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樂健國際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