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翁振東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   告  邱稔蓁 〈原名 邱資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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