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7年度執聲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工作,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7月21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2年,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毀有據,請求免於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尚屬實,認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於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認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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