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宋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糾紛,原告本以被告
於小額循環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
○○村○○路○○○號,而向本院提起訴訟,嗣因被告於本件
起訴前即設籍在新北市,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原告為
法人,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
○區○○路○○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見本院卷第21頁
)附卷可稽,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