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尹南鵬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
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
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分不服或全部訴訟不
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
為之,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開裁判費並未包
含上訴人另於上訴狀併案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侵權損賠,附此
敘明。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