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達德商工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0,91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8,43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鄭│自民國八十九│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3506│ 秀卿 │年七月一日起││五二五│││元│││││├──┼───┼─────┼──────┼──────┼───────┤│2│新臺幣│甲○○,鄭│自民國八十九│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6651│秀卿│年七月一日起││五二五│││元│││││├──┼───┼─────┼──────┼──────┼───────┤│3│新臺幣│甲○○,鄭│自民國八十九│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4140│秀卿│年七月一日起││一│││元│││││├──┼───┼─────┼──────┼──────┼───────┤│4│新臺幣│甲○○,鄭│自民國八十九│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4140│秀卿│年七月一日起││一│││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鄭│自民國九十二│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13506│秀卿│年七月二日起││以內者,按借款│││元││││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2│新臺幣│甲○○,鄭│自民國九十三│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26651│秀卿│年一月二日起││以內者,按借款│││元││││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3│新臺幣│甲○○,鄭│自民國九十四│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24140│秀卿│年一月二日起││以內者,按借款│││元││││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4│新臺幣│甲○○,鄭│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24140│秀卿│年一月二日起││以內者,按借款│││元││││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