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水果盤」壹臺(含IC板壹片)沒收。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7+1便利商店」應予補充、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水果盤」1臺(含IC板1片),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