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延齡 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永祥 現於新北市○○區○○路○號(目前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