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芬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許俊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權債務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最後匯款日之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雙方投資之契約、借款借據、票據或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