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636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務人林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二點三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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