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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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林枝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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