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羅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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