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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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邱鴻癸
楊元男 柯智勝 柯智耀 柯孟君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
林石猛 律師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法定代理人 蔡素芬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就被告有關年資合計事宜怠於告知相關資訊等情事,致原告之退休年資遭 銓敘部 重行核定而受有損害,並據以請求國家賠償;此項重行核定退休年資之行政處分,經原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民國95年度訴字第408號退休事件),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判字第1057號判決廢棄發回,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9號判決原告勝訴後,銓敘部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等情,該退休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1月19日裁定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8號退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504號退休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