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青春
張瑞仁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821號,99年度偵字第2915號、3492號、3689號、3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青春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張瑞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
一、羅青春先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7年8月25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手法,竊取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得手,並變賣得款供己花用。
二、張瑞仁先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5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與羅青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竊盜手法,竊取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張瑞仁、羅青春除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竊得之自小貨車(嗣丟棄於臺南縣歸仁鄉沙崙村台86線14公里600公尺道路旁)以及附表二編號2、4、5備註欄所示遭竊之物外,其餘竊得之物品均變賣得款供張瑞仁、羅青春分配花用。
三、嗣經警於98年9月8日10時10分許,在臺南縣歸仁鄉沙崙村台86線14公里600公尺道路旁查獲附表二編號1所示遭竊之自小貨車,並由車上遺留之鴨舌帽、吸管及檳榔汁斑跡採驗出羅青春、張瑞仁之DNA,而發覺渠二人涉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罪後,羅青春於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示以及附表二所示之犯罪尚未為警發覺前,即主動向警員告知其尚有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示以及附表二所示之竊盜行為,並經警起獲附表二編號2、4、5備註欄所示遭竊之物,而循線查獲前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羅青春、張瑞仁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二人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潘英梅黃清池許志如葉慶安陳惠美何建興張進添鄭燕 玉、 池偉碩張世英蔡三安 、林 李桂罔吳錫山葉俊明 、王 丁賢 於司法警察調查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三所示之證據資料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按足以剪斷電攬線之剪刀、油壓剪、老虎鉗、斜口鉗,以及能夠鬆卸銅像底座鏍絲之活動扳手,均屬鐵製且尖硬、銳利之器具,客觀上均足以威脅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可供兇器使用;又附掛於門扇,非屬業與門扇合為一體而為門扇結構一部分之鎖,性質上係屬門扇、牆垣以外之其他安全設備。核被告二人所為,均各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被告二人就附表二所示之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又附表一編號2之所為,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而附表一編號7之所為,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意旨認為上開二次所為均構成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容有誤會,然因起訴之基本犯罪事實同一,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附表一編號3之所為尚有該當刑法第321條第2款之踰越牆垣之加重條件、附表一編號6之所為尚有該當刑法第321條第
2款之毀壞其他安全設備之加重條件,起訴書予以漏載,又起訴書尚就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罪事實,誤載如附表一編號2、4之備註欄所示,應分別予補充、更正。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竊盜日期,固誤載為「15日」,然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17日」,附此敘明。
四、被告羅青春先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7年8月25日執行完畢,被告張瑞仁則曾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5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等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羅青春、張瑞仁於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犯罪之前,即主動向警員告知其尚有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竊盜行為,且被告羅青春另於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附表一所示以及附表二編號2、4、5所示犯罪之前,即主動向警員告知其尚有附表一所示以及附表二編號2、4、5所示與被告張瑞仁共犯之竊盜行為,並接受裁判,就上開部分業合乎刑法第62前段所指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之要件,且被告羅青春、張瑞仁坦認未遭發覺之竊盜犯行並供出犯罪過程,助益犯罪事實之偵查釐清,堪認其等自首係出於內心悔悟,是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羅青春所犯附表一所示以及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犯罪,均減輕其刑,就被告張瑞仁所犯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犯罪,亦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二人均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然念及其等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並將犯罪過程供述清楚,且考量被告羅青春於98年11月4日司法警察調查時,即先主動供陳其與被告張瑞仁共犯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竊盜情節,警方業因而發覺被告二人業有該部犯罪,則被告張瑞仁嗣在98年11月11日司法警察調查時,坦承其與被告張瑞仁共犯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竊盜犯罪,雖並不符合自首之要件,仍可見被告張瑞仁係存有坦白認錯之意,堪認被告二人犯後態度均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刑。又附表一編號3、4、6、13及附表二編號2、4所示實行竊盜犯罪時使用之剪刀、油壓剪、老虎鉗、斜口鉗、活動扳手,均未見扣案,且又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附表一(羅青春單獨犯罪部分):
┌──┬───┬────┬────────────┬───────┬────────┬────┐│編號│時間│地點│竊盜手法及竊得之物│所犯法條│所處罪名及刑責│備註│├──┼───┼────┼────────────┼───────┼────────┼────┤│1│98年5│臺南縣龍│駕駛牌照駕駛牌照HJ-6948│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竊盜,累犯││││月13日│ 崎鄉崎頂 │號自用小客車至左址,徒手│項│,處有期徒刑肆月││││16時許│ 村冷水子 │竊取池偉碩所有之電纜線約││。│││││2之5號對│50公斤得手│││││││面雞舍│││││├──┼───┼────┼────────────┼───────┼────────┼────┤│2│98年6│臺南縣新│駕駛牌照HJ-6948號自用小│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踰越牆垣竊│起訴書誤│││月中旬│化鎮大坑│客車至左址,攀越圍牆入內│項第2款│盜,累犯,處有期│載遭竊之│││某日14│里大坑尾│,徒手竊取 鄭燕玉 之父所有││徒刑柒月。│物為鄭燕│││時許│250號無│之白鐵製豬槽20餘個、攪拌│││玉所有││││人居住之│機1台、馬達10餘顆得手│││││││空屋│││││├──┼───┼────┼────────────┼───────┼────────┼────┤│3│98年7│臺南縣新│駕駛牌照HJ-6948號自用小│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攜帶兇器踰││││月中旬│化鎮知義│客車至左址,攜帶客觀上可│項第2款、第3款│越牆垣竊盜,累犯││││某日3│里口埤52│供兇器使用之剪刀,攀越圍││,處有期徒刑柒月││││時許│號有線電│牆入內,並持上開剪刀剪下││。│││││視機房│張進添所有之電纜線約150││││││││公尺而竊取得手││││├──┼───┼────┼────────────┼───────┼────────┼────┤│4│98年7│臺南縣新│駕駛牌照HJ-6948號自用小│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攜帶兇器竊│起訴書誤│││月17日│化鎮王公│客車至左址,持客觀上可供│項第3款│盜,累犯,處有期│載左列遭│││5時許│廟小段12│兇器使用之油壓剪,剪斷電││徒刑柒月。│竊之物之││││30地號土│纜線頭後將電纜線拉出,而│││所有人為││││地│竊取威寶電信公司所有之電│││威寶電信│││││纜線1批得手│││公司之員││││││││工 王丁賢 │├──┼───┼────┼────────────┼───────┼────────┼────┤│5│98年6│臺南縣左│徒手竊取 林李桂罔 所有之冷│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竊盜,累犯││││月至7│ 鎮鄉光和 │凍櫥1台、廢鐵及電纜線各1│項│,處有期徒刑肆月││││月間某│村光和10│批、音響1套得手││。││││日18時│1之1號無│││││││至19時│人居住之│││││││許│空屋│││││├──┼───┼────┼────────────┼───────┼────────┼────┤│6│98年7│臺南縣龍│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攜帶兇器毀││││、8月│崎鄉崎頂│壓剪,剪斷非附合於鐵門之│項第2款、第3款│壞安全設備竊盜,││││間某日│ 村廣嚴 高│鎖後,開啟鐵門入內,竊取││累犯,處有期徒刑││││16時許│分78號電│張世英所有之雞網1批、馬││柒月。│││││桿旁雞舍│達6至7個、電纜線1批得手││││├──┼───┼────┼────────────┼───────┼────────┼────┤│7│98年7│臺南縣左│打開左址鐵門入內,徒手竊│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於夜間侵入││││、8月│鎮鄉光和│取吳錫山所有冷凍櫥2台、│項第1款│住宅竊盜,累犯,││││間某日│村97號之│馬達4至5個、鋁製品及白鐵││處有期徒刑柒月。││││2時許│5吳錫山│製器各1批、碎肉機1台、│││││││之住宅│電纜線1批得手││││├──┼───┼────┼────────────┼───────┼────────┼────┤│8│98年8│臺南縣新│徒手竊取葉俊明所有之啞管│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竊盜,累犯││││月13日│化鎮太子│(鉛管)、鋼條各1批得手│項│,處有期徒刑肆月││││4時許│廟段81-5│││。│││││地號土地│││││├──┼───┼────┼────────────┼───────┼────────┼────┤│9│98年9│臺南縣新│徒手竊取臺灣電力公司所有│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竊盜,累犯││││月間某│化鄉垃圾│之電纜線1批得手│項│,處有期徒刑肆月││││日│掩埋場旁│││。││├──┼───┼────┼────────────┼───────┼────────┼────┤││98年9│位於左鎮│徒手竊取臺灣電力公司所有│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竊盜,累犯││││月間某│鄉光和村│之電纜線約100公尺得手│項│,處有期徒刑肆月││││日│107之1號│││。│││││之八德50││││││││號B1電桿│││││├──┼───┼────┼────────────┼───────┼────────┼────┤││98年9│臺南縣山│徒手竊取臺灣電力公司所有│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竊盜,累犯││││月間某│上鄉羊林│之電纜線約250公尺得手│項│,處有期徒刑肆月││││日│高分63左│││。│││││1至左10││││││││電桿│││││├──┼───┼────┼────────────┼───────┼────────┼────┤││98年9│臺南縣關│徒手竊取臺灣電力公司所有│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竊盜,累犯││││月間某│廟鄉埤頭│之電纜線及變壓器各1批得│項│,處有期徒刑肆月││││日│高分46左│手││。│││││2電桿│││││├──┼───┼────┼────────────┼───────┼────────┼────┤││98年10│臺南縣新│將屬於左開風景區管理所管│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攜帶兇器竊││││月13日│化鎮虎頭│領、業已拆下之青銅製 蔣公 │項第3款│盜,累犯,處有期││││凌晨3│埤風景區│銅像1座推倒,持客觀上可││徒刑柒月。││││時許│忠烈祠旁│供兇器使用之活動板手鬆開│││││││停車廣場│底座鏍絲,利用槓桿原理及││││││││吊桿,將該銅像吊至貨車載││││││││運離開,而竊取得手││││└──┴───┴────┴────────────┴───────┴────────┴────┘附表二(羅青春與張瑞仁共同犯罪部分):
┌──┬───┬────┬────────────┬───────┬────────┬────┐│編號│時間│地點│竊盜手法及竊得之物│所犯法條│所處罪名及刑責│備註│├──┼───┼────┼────────────┼───────┼────────┼────┤│1│98年8│臺南市東│由張瑞仁把風、羅青春持自│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張瑞仁共││││月18日│ 區裕農 二│備鑰匙開啟陳惠美所有之牌│項│同竊盜,均累犯,││││上午9│街與 裕和 │照J5-5429號自用小貨車之││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時30分│路口│電門而竊取得手後,供渠二││。││││許││人代步使用││││├──┼───┼────┼────────────┼───────┼────────┼────┤│2│98年9│臺南縣左│羅青春、張瑞仁同至左址,│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張瑞仁共│於左列電│││月中旬│ 鎮鄉八德 │由羅青春持客觀上可供兇器│項第3款│同攜帶兇器竊盜,│桿旁查獲│││某日上│高分64右│使用之老虎鉗,剪斷電桿上││均累犯,羅青春處│被告二人│││午9時│10-12號│臺灣電力公司所有之電纜線││有期徒刑柒月,張│竊得且將│││許│電桿│,張瑞仁再予以撿拾之方││瑞仁處有期徒刑玖│銅線抽離│││││式,竊取電纜線約96點5公││月。│而棄置之│││││尺(重約25公斤)得手│││電纜線外││││││││皮1捆│├──┼───┼────┼────────────┼───────┼────────┼────┤│3│98年9│臺南縣龍│羅青春與張瑞仁合力徒手竊│刑法第320條第1│羅青春、張瑞仁共││││月22日│ 崎鄉牛埔 │取潘英梅所有之鐵片30片│項│同竊盜,均累犯,││││上午11│村潘英梅│、鐵圈保溫桶12捲、圍籬鐵││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時30分│之養雞場│70公尺、飼料桶15個、電纜││。││││許││線250公尺得手││││├──┼───┼────┼────────────┼───────┼────────┼────┤│4│98年9│臺南縣左│羅青春、張瑞仁同至左址,│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張瑞仁共│於台南市│││月底某│鎮鄉眾生│由羅青春持客觀上可供兇器│項第3款│同攜帶兇器竊盜,│ 南區德興 │││日16時│高分25號│之斜口鉗剪斷臺灣電力公司││均累犯,羅青春處│路161巷│││許│電桿│所有之電錶之電線,將電錶││有期徒刑柒月,張│60號張瑞│││││取下交予張瑞仁,而竊取臺││瑞仁處有期徒刑玖│仁居處查│││││灣電力公司所有之電表1個││月。│獲左列遭│││││得手│││竊之電錶││││││││1個│├──┼───┼────┼────────────┼───────┼────────┼────┤│5│98年10│臺南縣玉│羅青春、張瑞仁共同侵入左│刑法第321條第1│羅青春、張瑞仁共│於台南市│││月12日│井鄉三埔│開 許淵忠 之住處,合力徒手│項第1款│同於夜間侵入住宅│南區德興│││凌晨3│村三埔16│竊取許淵忠之子許志如所有││竊盜,均累犯,羅│路161巷│││時許│0及161號│之攀登工具1組、臺南縣消││青春處有期徒刑柒│60號張瑞│││││防局消防衣1套、電纜線13││月,張瑞仁處有期│仁居處查│││││捆、鐵皮浪板1批、鐵器1批││徒刑玖月。│獲左列遭│││││得手│││竊之消防││││││││衣1套│└──┴───┴────┴────────────┴───────┴────────┴────┘附表三:
羅青春、張瑞仁至工寮竊取照片2張、至龍崎鄉崎頂村竊取照片2張、竊盜案立告示牌現場照片2張(南縣歸仁分局516警卷P18-20)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電力公司電纜線外皮1捆(TPC-C、PVC-W)、電表1個(TPC、Z000000000)、臺南縣消防局消防衣1套)(南縣新化分局757警卷P8)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認領保管單(具領人:許志如,南縣新化分局757警卷P19)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認領保管單(具領人:葉慶安,南縣新化分局757警卷P23)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調查羅青春涉嫌竊盜案照片8張(南縣新化分局757警卷P24-27)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陳惠美、物品:汽車(J5-5429)、臺南市(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南縣歸仁分局192警卷P27-29)臺南縣警察局鑑驗書、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勘查圖、勘查照片、證物清單(南縣歸仁分局192警卷P30-38)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現場照片38張。(南縣歸仁分局284警卷P32-50)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那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蔡三安,南縣新化分局86警卷P23)、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王丁賢,南縣新化分局86警卷P34)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調查犯嫌羅青春涉嫌竊盜案查證照片20張(南縣新化分局86警卷P45-5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