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桂瑛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桂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魏桂瑛因犯偽造文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附表:受刑人魏桂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8日│96年9月28日至96│││││年10月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225號│偵字第255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43│102年度訴字第116│││││號│4號│││事實審├────┼────────┼────────┼────────┤││判決│99年7月28日│102年8月1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43│102年度訴字第116│││││號│4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10日│102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281號(│執字第14106號(││││已執畢)│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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