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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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宗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宗憲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宗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故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1日│102年4月4日│102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784號│偵字第12784號│偵字第127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第2177號│第2177號│第2177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判決││第2177號│第2177號│第2177號││├────┼────────┼────────┼────────┤││判決│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12715號(編│字第12715號(編│字第12716號│││號1至2定應執行刑│號1至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