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被告)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四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六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王明宏法官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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