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誤載為變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4
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曾小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