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5日至94年12月3日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6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4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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