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億九實業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新店分│93年10月4日│200,000元│CF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