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戊○○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劉嶽承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