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複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核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06,828元(計算式:1,606,828+100,000=1,706,82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除已繳6,450元外,其餘20,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同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