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二)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二)字第1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住臺北縣指定辯護人 袁大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8號,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