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