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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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
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