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交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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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交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О三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述: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
一日二十時十分許,在台中市三民市場扥運行飲用酒類一節外,餘引用檢察官聲
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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