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李振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永奇 即強尼
  車庫商行、 張碩珍張惠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15036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繳裁判費
  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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