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榮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郁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