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黃郁涵 即 黃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76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7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林彥汝
通 譯 戴里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整,及其中新台幣
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整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汝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