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受刑人之所犯罪質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同,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文章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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