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6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承毅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8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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