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秀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316號),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收受判決,於108年10月21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8年11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