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