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號
聲請人林商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玉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註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商行食品有限公司,為聲請公司營業執照註銷,而提出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等文件,而向本院聲請公司營業註銷登記云云。
二、經查,公司組織申請營利事業銷登記者,應檢附申請書、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向經濟部或院轄市主管機關之建管處或建設局提出申請審核,於主管機關核准後,再依據核准函,分別持向稅捐處及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註銷登記。然聲請人向法院申請營利事業註銷登記,顯有誤會。再者,聲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後,經本院定期通知其敘明,所欲申請之登記之事項,是否確為公司事業之註銷登記,亦未補正,有通知書及回證在卷可稽。應堪認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公司營利事業之註銷登記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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