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王自強 被告 房天雲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456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江哲瑋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