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峯
曹馨方上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瑞峯、曹馨方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檢察官認均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戴彩卿 於民國105年9月28日本院審理期間,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47號卷第52頁),依據前開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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