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貳拾
貳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