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17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貳拾
貳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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