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俊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一號、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七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俊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宋俊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0日│98年10月0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99年度毒偵字第655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793號│99年度易字第1278號││實├──┼───────────┼───────────┤│審│判決│99年7月30日│99年6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793號│99年度易字第1278號││決├──┼───────────┼───────────┤││確定│99年8月25日│99年9月8日│││日期│││├─┴──┼───────────┼───────────┤│是否得為│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636號│99年度執字第57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