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昶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昶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昶昇先前(一)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6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二)於102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於102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四)於103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其後上開(一)至(三)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上開(四)所示案件則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2年10月18日經入監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再由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 徐昶昇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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