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1號再審原告 陳長宏 再審被告 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零 肆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如附表所示,另原審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肆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見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卷第1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㈠再審被告於原審起訴時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0元×3筆土地面積共計9392平方公尺=6,010,880元。
㈡再審被告於原審起訴時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給付租金及電費之訴訟標的金額:32,388元。
㈢再審被告於原審起訴時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按月賠償15,000元
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再審原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不併算其價額。㈣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總計:6,010,880+32,388
元=6,04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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