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5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憬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該期日本院將依職權傳喚證人即被害人 陳俊賓 ,待證事實為「出門時係家門未關或未鎖」,另亦依職權提訊證人 林忠漢 ,待證事實為「如何『隨機』擇定被害人之住處為盜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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