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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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04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而非發票日。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