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鞍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7,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