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803,42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53,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2,5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