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51號

原告 陳進春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濬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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